
付某是一名农村建筑工匠,2021年7月29日,他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建房协议》,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王某五层房屋的建设工程,约定每平方米450元劳务报酬。协议签订后,付某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22年4月完工,5月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入住。然而,经结算工程款为593865元,被告仅支付453000元,尚欠140865元未付。付某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工程款难以收回的困境。
在这个时候,付某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件民商事案件,深耕建设工程、劳动工伤等六大核心领域。接手案件后,龚律师第一步便开始了严谨的证据组织工作。他全面梳理《建房协议》、付款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勘验等证据,为应对被告的抗辩做足准备。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工程未完工、未结算、已超付工程款,且原告未按约定安装网线、地线,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由被告另请他人完成,要求扣减相应款项。针对被告“工程未完工”“已超付”等抗辩,龚律师凭借之前精心组织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龚律师精准预判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提前准备了《民法典》第793条及建设工程相关规定,主张折价补偿,以此确保原告仍能获得工程款。
为了客观认定工程面积和价款,龚律师推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主体面积、水电、地坪等关键数据,避免被告单方面认价。在原告自认未完成地线、网线的情况下,龚律师主动建议酌情扣减1000元,最终法院酌定5000元扣减,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案涉房屋为五层建筑,不属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但因被告已于2022年10月1日入住房屋,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经现场勘验,法院确认房屋主体面积、水电及地坪等附属工程,最终确定工程价款518251.08元,扣除被告已付453000元及原告自认未完成地线、网线部分酌定扣减5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0251.08元及相应利息。
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工程款及利息,避免了合同无效导致的“血本无归”风险。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责任守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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