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蓉,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今天要讲的是她代理的一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是案涉钢结构劳务实际施工人,被告A是XX公司,被告B是钢结构工程公司。原告A班组挂靠在被告A名下,为被告B提供钢构件制作及安装劳务。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双方就劳务费用产生了争议。原告A主张被告A支付欠付的承包费用几十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还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A的理由是,被告B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担责,而且双方约定按工程量每吨50元计算劳务提成费,被告A的扣款没有依据。被告A则辩称款项已与被告B结清,无需承担责任;被告B辩称已付清劳务费,原告主张的提成费没有合同依据,并且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原告A接到被告的抗辩时,,担心自己辛苦的劳务报酬打水漂,整夜都睡不好觉。
黄蓉律师在原告A陷入困境时介入了此案。她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涉劳务合作的完整流程。她查看了2021年度无争议结算资料、2022年度微信结算记录、劳务决算单、银行交易明细等,固定了原告A实际施工、双方结算过程及被告欠款的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阅卷过程中,黄蓉律师发现2022年度原告A向被告B生产负责人发送的结算资料中明确了每吨50元的劳务提成费,而对方未提出异议,这成为了证明劳务提成费约定的关键。
针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黄蓉律师重点围绕“劳务提成费的约定效力”“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展开抗辩。她举证证明2022年度提成费系延续2021年交易习惯,且被告B对该提成费未提出异议,同时结合挂靠的实际情况,明确原告A与被告B存在实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B应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被告A的扣款主张,黄蓉律师逐一质证并提出异议,明确原告对不合理扣款不予认可。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A的内部扣款争议可另行处理,避免了原告权益在本案中受损。
在庭审中,黄蓉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精准计算欠付劳务费用金额,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她就案件核心争议点与被告充分辩论,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关于劳务提成费约定及付款责任主体的核心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在2021年度结算中存在每吨50元的劳务提成费约定,2022年度原告A向被告B生产负责人发送的结算资料中明确了该提成费,对方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存在该约定;被告A与被告B签订的合同中原告A签名非本人所签,对其无拘束力。同时,法院认定原告A与被告B存在直接劳务合同关系,原告A与被告A为挂靠关系,结合原告A提交的结算明细表,确认被告B尚欠原告A劳务款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劳务款十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A原本担心拿不到一分钱报酬,最坏的结果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但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拿到了十余万元的劳务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这起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黄蓉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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