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哪些限制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依据《票据法》,汇票出票人在汇票被承兑后,如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出票人清偿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对其直接后手无追索权。本票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正常付款无追索权,仅在特殊超提示付款期限付款后,对出票人以外前手可追索。
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限制: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无追索义务。同时,背书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但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对后手无追索权。
二、出票人和被背书人如何行使票据抗辩权
出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在对物抗辩方面,若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等事项被更改,出票人可对任何持票人主张抗辩;对人抗辩时,若与直接相对人存在合同纠纷,如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可拒绝付款。
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上,如票据已过权利时效、被法院除权判决等情况,可对抗所有持票请求。对人抗辩中,若与其直接前手存在基础关系瑕疵,如未依约交货等,可拒绝向直接前手履行票据义务。但票据抗辩权行使需依法进行,存在一定限制,如后手善意取得票据,出票人、被背书人不能因与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后手。
三、出票人与被背书人票据抗辩权行使有啥限制
出票人与被背书人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如下:
对出票人抗辩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出票给B,C为付款人,C以与A存在资金关系纠纷为由,不得拒绝向善意持票人B付款。
对被背书人抗辩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例如,A签发票据给B,B背书转让给C,若A与B有合同纠纷,A不能以此为由对抗C的付款请求权。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如C明知A与B纠纷仍受让票据,A可对C抗辩。
在探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以及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限制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当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的确定也是关键问题,它包含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另外,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也有严格规定,若超出期限,权利可能会丧失。若你在票据追索权方面,无论是对追索权限制的细节,还是追索金额、期限等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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