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认定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已履行出资义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出资股权应符合可转让性,即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其次,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要将股权依法进行转让,向公司交付股权并完成变更登记,将出资的股权登记到公司名下。
再者,该股权需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应合理公允,若事后发现股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人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满足上述条件,一般可认定出资人已履行股权出资义务。
二、股权出资怎样判断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出资人以股权出资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被限制转让,则不符合要求。二是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比如不存在被质押等情况。三是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如依据《公司法》规定将股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若未完成这一法定变更登记,不能认定履行出资义务。四是出资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须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确保出资股权价值与章程规定相符。符合上述条件,一般可认定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
三、股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法律后果如何
股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需承担多方面法律后果。对公司而言,该出资人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可能被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进行合理限制;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司可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对其他股东,若发起人未履行,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向该出资人追偿。
对债权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股权受让人若明知出资瑕疵仍受让,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当我们探讨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认定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时,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股权出资后,若公司后续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该出资股权在清算中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另外,如果出资人在完成股权出资后,又想收回该股权,需要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这些都是与股权出资密切相关的问题。若你对股权出资义务认定、出资后股权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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