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前的规定下,此类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药品的行为,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时较少考虑药品实际质量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改前,只要药品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就按假药论处,量刑时也较少区分药品实际危害,这使得一些销售实际质量合格但未获批进口药品的当事人面临较重刑罚。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XX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根据相关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其量刑面临不利局面。
就在XX陷入困境时,他委托了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为其辩护。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超20年,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这成为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同时,律师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更加注重药品的实际质量和社会危害。对于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药品对人体健康的实际影响等因素。陈军律师结合这一新规,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XX缓刑。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修改的进步意义,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也凸显了陈军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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