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具有诉讼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优先权:《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诉讼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诉讼优先受偿权常见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情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不同类型优先受偿权规定不同,需依具体法律关系和规定确定范围。
三、诉讼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呢
不同类型的诉讼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不同。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行使条件如下:
一是建设工程已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至,且质量合格;若质量经修复仍不合格则不能行使。
二是建设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拍卖,比如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工程不行使。
三是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18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船舶优先权,需在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该海事请求产生于船舶营运、救助等相关活动。
行使时要根据对应权利的具体法律规定判断满足条件。
在我国了解了具有诉讼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和船舶优先权后,还有一些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过期限是否就不能主张了;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如果涉及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清偿顺序又是怎样确定的。这些问题都与具有诉讼优先受偿权紧密相关。若你对这些具有诉讼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细节还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的法律解答,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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