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在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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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有可能对证人进行干扰或者串通作证。2、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3、有可能造成同案犯逃避、妨碍案件的侦查。4、嫌疑人、被告人在住所监视居住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5、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有人员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的。
监视居住在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

一、监视居住在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二、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其实很多都是在符合逮捕条件,但同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满足取保候审要求,但不能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是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但要是没有住所或者属于特殊犯罪,在住所执行对侦查有影响的话,则可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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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被监视了,不知道可不可以正常生活,想问问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br/>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br/>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br/>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br/>《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r/>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br/>(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r/>(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br/>(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br/>(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br/>(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br/>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br/>《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br/>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r/>(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br/>(二)便于监视、管理; <br/>(三)保证安全。 <br/>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br/>《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br/>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br/>(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r/>(二)没有家属的; <br/>(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br/>(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br/>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br/>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br/>《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r/>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br/>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br/>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br/>(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r/>(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br/>(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br/>(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br/>(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br/>(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br/>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r/>(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br/>(二)便于监视、管理; <br/>(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br/>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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