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合并立一份遗嘱怎么代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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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夫妻可以合并进行书写相关的遗嘱,只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即可。办理时应积极的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书写,相关的书写当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保护这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俩合并立一份遗嘱怎么代写

一、夫妻俩合并立一份遗嘱怎么代写

可以在网上寻找模板,也可以找律师代写。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即可。

可以共同立遗嘱夫妻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由俩遗嘱人签名,是合法的,如果想要效力更高,可以去做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第四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四十三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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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26
父亲去世之前并未立下遗嘱。俩个儿子未经母亲同意把房子及周边田产分了并转到自己账户名下,对母亲不管不顾,把母亲扔给最小的女儿赡养,那其余子女是否需要给小女儿赡养费?如果小女儿不抚养母亲了,在法律中,该承担什么责任?求小姐姐告知,谢谢!是否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
[律师回复] 一对老年夫妇擅自销毁儿子遗嘱依法丧失继承权,在与儿媳的析产继承纠纷中得不偿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套202室房屋产权归婆婆所有一套101室房屋产权归儿媳、孙女共同共有婆婆支付儿媳、孙女房屋折价款11.1万余元并归还儿媳售后公房出资款4693元。陈老伯与张老太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即被继承人陈刚和案外人陈强均为化名。施女士与陈刚系夫妻,育有一女。2009年1月29日晚,陈刚在患重病住院治疗时病危,经抢救恢复神志后,他主动在病房写下遗嘱并要求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醒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陈刚将遗嘱交给在场的哥哥陈强后,于次日去世。陈强随后将遗嘱交给父母,而陈老伯与张老太未告知儿媳施女士就将之烧毁。陈刚去世后,陈老伯夫妇因与儿媳施女士对两套系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和继承。陈老伯夫妇称,系争的一套202室房屋,是陈老伯单位增配的租赁公房,1994年初,由陈刚出资用母亲张老太的工龄购买,当时在册户籍为张老太和儿子陈刚。因陈刚是受委托办理购买手续的,因此陈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而系争的另一套101室房屋登记在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和被继承人陈刚名下,现起诉要求对这两套系争房屋析产和继承。施女士及女儿辩称,同意对两套系争房屋进行析产,但不同意原告继承。陈老伯夫妇擅自销毁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因购买202室房屋产权时,施女士已与陈刚结婚,故应与张老太一样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分割。而101室房屋系施女士和陈刚婚后购买,其中20.7万元是以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陈刚4人共有的动迁支票支付,余款则由施女士向银行贷款,故张老太仅出资5万余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法院认为,陈老伯与张老太在未告知被继承人妻女的情况下销毁遗嘱,不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丧失继承权。202室房屋产权以归张老太所有为宜,但应当确认为张老太与陈刚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陈刚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归施女士及女儿继承,另施女士已证明购房款系其出资,张老太应按其份额返还施女士相应折价款。而购买101室房屋时,张老太出资虽为5万余元,但其增值部分张老太应享有四分之一、出资部分应予返还。因此法院确认101室房产权归施女士及女儿共有,故应支付张老太相应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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