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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法律援助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
(3)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亲自到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说明情况,由工作人员记录,认真阅读后签字。
(三)、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四)、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五)、通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受指派的律师或工作人员也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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