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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作用在于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清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清偿债务。因此担保人有风险的地方就在这里,但债务人不能如数还钱的时候担保人就要先代替债务人清偿,清偿后再向债务人讨债。
要看情况
1、原告擅自i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来说,银行内部审核不严及程序性的违规操作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排除关系,担保责任难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说的“违规”具体是何事?你可以不在这里公开,因为这事关你的利益。给你的建议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你可从3个方面入手,
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
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当借款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就无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担保合同无效。
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担保,有的机构需要授权才能对外担保,有的机构根本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如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如果这些机构为贷款提供了担保,那么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无效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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