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添加条件才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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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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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只有在与对方协商后附加条件才有可能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任何在借条已经书写完毕,债权人在保管借条期间自己附加条件的,此时该借条无效。且一般来说,附加了条件的借条,在约定的情形发生之后,会导致债务关系发生或者是终止。
借条怎么添加条件才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

一、借条怎么添加条件才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条只有在与对方协商后附加才有可能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比如出借人在出借款后结婚,本借条视为无效,借款人无需还款。再附加借款人借款后结婚需立即还款所欠款,本借条不得在借款人未结婚前提出还款。这样的附加有效。

若是债务关系建立私自附加的条件是无效的。

二、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7、高利贷利息。

对于那些债权人在保管借条时私自修改借条的,可能会导致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严重时可能会导致并不能要回借出去的钱,故此最好还是不要私下给借条附加条件。对于债务人来说,也可以向债权人一样,保管一份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对借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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