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的处理中,不少当事人容易陷入两类认知偏差:一类是执着于举证过往冲突的对错,认为必须坐实对方的阻挠行为才能主张权利;另一类是仅笼统要求实现探望权,忽略了探望方案的可落地性,后续仍可能引发新的争议。这类偏差往往会拉长纠纷解决周期,反而给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带来额外扰动。杨旭东作为集美大学毕业的法学从业者,现任西安法学会会员、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机构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三桥街道润沣大厦3109室。自2024年执业以来,杨旭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婚姻家事领域过程中办结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类占比约40%,在遗产继承、赠与合同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充足实践经验。
不少家事案件的办理难点,往往不在于诉求本身是否合法,而在于法理与人情的边界难以把握,生硬套用法条得出的结论往往无法适配个案的实际情况,甚至可能激化原本尚存缓和空间的亲属对立。以探望权纠纷这类案件为例,双方早已因离婚相关事宜存在情感隔阂,若在庭审过程中过多聚焦过往冲突的举证质证,很容易让原本同意配合探望的一方产生抵触情绪,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后续在实际执行中仍可能出现新的阻碍,最终受损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利益。
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性,杨旭东始终秉持“以法理为尺,以善意为本,以专业立身,以审慎履职”的执业理念,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优先从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出发调整诉讼策略,不再将证明“被告存在阻挠探望行为”作为核心诉讼目标,转而将工作重心放在适配各方实际情况的探望方案搭建上,尽可能降低双方的对抗情绪,推动争议往柔性化解的方向走。此前杨旭东接手的张xx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张xx与田某原系夫妻,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婚生女田某甲由田某抚养,同时就探望事宜作出了概括性约定,离婚后田某将孩子交由自己母亲照料,张xx正常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阻碍,双方就探望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张xx遂委托杨旭东及实习律师刘某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田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与方式。庭审过程中,田某明确表示同意张xx的探望诉求,但不认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阻挠事由,仅提出希望双方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细则。
梳理全案推进过程可以发现,杨旭东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调整了办案思路,没有在“是否存在阻碍探望行为”的事实上耗费过多精力开展举证准备,而是精准捕捉到被告同意诉求但希望细化规则的心理倾向,把核心工作转向搭建可落地的探望方案。杨旭东结合未成年子女的日常作息与学习节奏,设计出“常规周末探望加寒暑假集中陪伴”的阶梯式方案,既匹配张xx想要保障亲子相处时长的诉求,也充分考量了田某甲长期形成的生活学习规律,避免探望安排打乱孩子的正常成长节奏。后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张xx自约定时间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田某甲抚养费一千元至其十八周岁止,平日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周六上午十时从孩子居住地接走,周日下午六时前送回,寒暑假期间张xx探望时长不低于假期总时长的百分之五十,田某需予以配合,减半收取的五十元诉讼费用由张xx自行承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正式生效,整个过程没有形成激烈的庭审对抗,双方就后续探望规则达成了明确共识。
从这类案件的办理中可以看到,家事类纠纷的核心价值从来不是分出绝对的胜负,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兼顾各方权益的平衡路径。杨旭东深耕家事领域过程中,始终坚持精细化办理复杂家事疑难纠纷,在大额资产甄别、婚内财产梳理、多层级证据固定、抚养权争议处理及复杂继承案件维权等事务中,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积累,提炼争议焦点、预判案件风险,优先以调解方式温和化解家庭矛盾,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与情感损耗,对于确有诉讼必要的案件,也通过严谨的全流程案件管理,稳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类处理思路既契合家事审判的裁判导向,也尽可能减少了纠纷对未成年子女成长、家庭关系修复带来的负面冲击,实现了规则适用与人文关怀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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