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职场人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时,人事随口报出一个补偿数字,核算下来比自己预想的少了近三分之一,反复追问才知道对方是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算的,连之前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餐补都没算进去。很多人这时候才反应过来,原来用来算补偿的平均工资,不是单位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等于大家常说的基础月薪,不少人稀里糊涂签了补偿协议,事后才发现自己少拿了好几千,再想维权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最后只能吃哑巴亏。其实这个平均工资的核算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完全可以自己先对照算清楚,不用被动等着单位给出含糊的数字。
一、辞退补偿核算基数的法定包含项目
按照现行劳动相关法律的核算规则,计算经济补偿时用到的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的平均值,而不是单位实发给你卡上的到账金额。具体包含的项目有这几类,第一是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也就是大家常规理解的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或者按工作量核算的提成工资。第二是各类固定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比如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住房补贴,还有夜班补贴、高温补贴这类常规性的岗位补贴。第三是奖金部分,包括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甚至是之前单位发放的十三薪,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该纳入核算范围。
如果员工过去12个月里,刚好碰到有某个月因为业绩突出拿到了大额提成,或者年底刚发了几万块的年终奖,这些金额都要平摊到对应的月份里计入平均工资,不能因为单位说奖金是福利就直接剔除在外。
二、明确排除在平均工资外的特殊款项
有一些单位发放的款项,从性质上不属于常规劳动报酬,不需要计入平均工资的核算基数。比如偶尔才发的临时性奖励,像单次的科技创新奖、突发项目的专项奖金,还有过节时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过节费,这些不属于每月常规发放的收入,可以不用纳入。另外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承担部分,还有国家规定发放的抚恤费用、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款项,也不在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内。
还有不少单位会把给员工报销的差旅费用、因公产生的交通费用也算到工资里,这部分属于实报实销的经营性支出,本质上不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所得,也不需要纳入平均工资核算。比如销售岗位每月随提交的出差票据同步报销的差旅补贴,就不属于核算基数的组成部分。
三、不同核算场景的实操注意事项
如果员工入职不满12个月就被单位辞退,那就按照实际在职的月份,把所有应得收入加总之后算出平均工资就可以,不用硬凑12个月的基数。要是核算出来的平均工资,超过了工作所在地上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补偿的基数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封顶计算,不过这种情况只针对高收入群体,大部分普通职场人都不会碰到。
核算的时候要注意,是按扣除社保、个税之前的应发工资来算,而不是扣完所有费用之后的到手工资。比如你每月基本工资五千,各类补贴加起来一千,自己承担的社保和个税合计八百,那么计入核算基数的当月收入是六千,而不是到手的五千二。
四、基数不符时的分步维权操作要点
发现单位给出的平均工资核算有问题,先不要急着直接提劳动仲裁,可以先走三步流程。第一是先和单位的人事或者负责协商辞退的管理人员沟通,拿出自己过去12个月的工资条、银行流水,一项一项核对没被计入的收入项目,先尝试协商重新核算补偿金额,很多时候只是人事对规则理解不到位,沟通之后就能修正。第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就带着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辞退相关的书面通知,去工作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说明单位核算补偿的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由监察部门出面协调处理。第三要是前两步都没达成一致,就可以整理好证据材料,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按法定标准补足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
不少人核算完自己的平均工资之后,才会发现单位之前给出的补偿方案里藏着不少隐形的折扣,要是没仔细核对就签字确认了协议,后续再想主张差额就会多不少阻碍。这类薪资核算的细节问题,很容易因为自己对规则不熟悉漏掉不少应得的权益,后续如果碰到单位拿出不符合实际的平均工资数字要求签字,或者协商阶段拿不准核算方式对不对,都可以到律图咨询对应领域的劳动法律师。平台上所有入驻的律师执业资质都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给你打包票也不会做虚假承诺,所有的服务边界都清晰明了,会结合你手里的工资条、流水等具体材料帮你算出准确的法定基数,告诉你和单位协商时要抓住哪些重点,维权阶段该准备哪些核心材料,帮你在处理辞退补偿的过程里少走不必要的弯路,稳稳拿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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