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加班费还能讨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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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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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辞退后还可以要加班费的。在职期间加班的话,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如果在辞职后还没有支付的话,可以持加班记录等实际证据和单位协商要求支付,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被辞退后加班费还能讨回吗

被辞退后还可以要加班费的。在职期间加班的话,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如果在辞职后还没有支付的话,可以持加班记录等实际证据和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如果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去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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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在大学毕业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加班但从来没给过加班费,就连法定节假日也没给过加班费,现在打算辞职了,请问能讨回来之前的加班费辞职吗?
[律师回复] 劳动者辞职后,应当在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如果超过一年时间,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的。<br/>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br/>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br/>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br/>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br/>  法律依据:《劳动法》四十四条<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br/>  <br/>(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r/>  <br/>(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br/>  <br/>(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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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追讨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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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加班费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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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维权要如何追讨加班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加班维权如何追讨加班费<br/>《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br/>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br/>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br/>《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br/>《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br/>(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r/>(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br/>(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br/>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br/>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br/>1.75天。<br/>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br/>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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