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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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犯著作权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一、侵犯著作权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值得指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并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但具体到个案,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遂成为著作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中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侵权案件,有关著作侵权的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就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合理使用的除外。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侵权的话,法律规定侵权人要承担一定责任。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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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是卖衣服的,很多时候公司的设计会被间谍泄露出去,请问我国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有多大呢?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这也是大量此类案件难以得到有罪判决的关键原因所在。 笔者曾办理多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损失的计算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审判中的计算方法,比如其<br/>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以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也是以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其<br/>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则是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 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 作为赔偿依据。其<br/>三,民事判决中,有些法院则是按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原告每件产品的利润,推定被告的行为挤占原告应有的市场作为结论;有些法院以侵权人所获得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一半作为获利额,来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些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计算大致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主要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可以考虑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当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收益的计算往往因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无法计算在内。主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简单而言就是“应收而未收,不应损失而损失”。可以考虑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里的利益即应为利润)。这种计算方式,我认为应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以及其本人不存在其他途径合法获取该商业秘密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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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可得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做法也不尽相同。2、精神损失。对于精神损失的计算,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赔偿数额。3、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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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应如何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罪的赔偿标准考虑实际损失、侵权收益减去合理成本,若无法量化,法院会根据情节给予最高50万赔偿。犯罪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各类作品,私自出版专有图书,复制发行录音录像,未经许可传播表演,制造销售假冒艺术品,以及故意规避版权保护技术。根据非法所得和情节,可能面临3至10年有期徒刑及罚款。
27浏览 2024-06-27
我的名誉权被侵犯,我私地下跟她商量过一次,让她给我名誉损失费,可是她不肯给,然后我就打算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名誉权损失费一般要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br/>一、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失费赔偿如何确定<br/>精神损失费的的含义“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哲学上的精神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社会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护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br/>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br/>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br/>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br/>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br/>名誉权的定义<br/>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br/>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br/>二、侵权形式<br/>(一)侮辱<br/>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br/>(二)诽谤<br/>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br/>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br/>(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br/>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r/>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br/>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br/>(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br/>(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br/>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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