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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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五大区别:一是引用范围,法定许可无限制;二是适用范围,法定许可包括未公开作品;三是使用方式,法定许可允许复制和销售;四是费用问题,法定许可需付费;五是实施条件,法定许可需遵守法规。法定许可,即授权证明,允许在特定情境下无须许可使用已公布作品,但需支付相应报酬并尊重其他权益。合理使用处于著作权法核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直接使用作品,但须遵循规则且不构成严重侵权。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哪些区别

一、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有哪些区别

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之间的明显差异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引用的范围有所差别,这一点与合理使用只涉及到小部分作品的使用相比,法定许可并不受到这样的限制;

而在第二个层面上,由于合理使用必定是针对已经公开出版或发布的作品,也就是说,这种形式仅仅适用于已获许可并公开发布的作品,而法定许可却不局限于此,它同样适用于尚未面世的作品;

接下来的第三个特点就是,虽然合理使用通常仅限于非复制式的使用,然而在法定许可证下,被授权方不仅有可能抄录,甚至还能够加以出版并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我们还要关注的是第四点,即合理使用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的,然而法定许可证却是强制要求受益人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后,合理使用的实施往往是不依赖于作者声明禁止的条件的,但对于法定许可而言,情况恰恰相反,只有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许可。

其次,法定许可,也被称之为"授权证明",它实际上是著作权法所设立的一种特别制度。

具体来讲,在特定的情境中,这项法律准许他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首肯的情况下使用已公布的作品,但同时他们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与其实际使用相符的报酬,注明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来源,并且在此基础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益。

再者,值得深究的另一个问题是,合理使用位于著作权法的关键位置。

简单地说,这可能会导致某个人不必经过作品所有人的同意而能够直接使用某部作品的特定情形。

然而,关键之处在于,他们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有些情况更是由于公共利益考虑,对于某些非严重损害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并不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普遍称为"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二、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之间的明显差异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引用的范围有所差别,这一点与合理使用只涉及到小部分作品的使用相比,法定许可并不受到这样的限制;

而在第二个层面上,由于合理使用必定是针对已经公开出版或发布的作品,也就是说,这种形式仅仅适用于已获许可并公开发布的作品,而法定许可却不局限于此,它同样适用于尚未面世的作品;

接下来的第三个特点就是,虽然合理使用通常仅限于非复制式的使用,然而在法定许可证下,被授权方不仅有可能抄录,甚至还能够加以出版并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我们还要关注的是第四点,即合理使用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的,然而法定许可证却是强制要求受益人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后,合理使用的实施往往是不依赖于作者声明禁止的条件的,但对于法定许可而言,情况恰恰相反,只有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许可。

其次,法定许可,也被称之为"授权证明",它实际上是著作权法所设立的一种特别制度。

具体来讲,在特定的情境中,这项法律准许他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首肯的情况下使用已公布的作品,但同时他们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与其实际使用相符的报酬,注明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来源,并且在此基础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益。

再者,值得深究的另一个问题是,合理使用位于著作权法的关键位置。

简单地说,这可能会导致某个人不必经过作品所有人的同意而能够直接使用某部作品的特定情形。

然而,关键之处在于,他们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有些情况更是由于公共利益考虑,对于某些非严重损害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并不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普遍称为"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从五个方面来进行比较:首先,是引用的范畴,法定许可在这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则有所限定;其次,适用的范围,法定许可不仅涵盖了已经公开展示的作品,还可以涉及未公开的作品;第三,使用的方式,法定许可允许对作品进行复制以及销售等行为,而合理使用则仅限于直接使用;第四,费用的问题,法定许可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需支付;最后,实施的条件,法定许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合理使用则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能造成严重的侵权行为。法定许可,也被称为授权证明,它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无需获得许可就能够使用已经公开发布的作品,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使用作品,但必须要遵循相关的规则,并且不能够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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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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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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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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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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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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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许可证编号;⑵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⑶用地单位;⑷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⑸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⑹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殊标志的登记与许可使用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标志的登记与许可使用是怎样的 一、特殊标志的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特殊标志的许可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三、特殊标志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 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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