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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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单位侵权可能会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大部分情形下施工单位会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金的责任;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侵权行为入罪,那么施工单位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施工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施工单位侵权可能会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施工单位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施工单位侵权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3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2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1、施工单位须具有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施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

(1)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道路施工作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施工单位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应视为存有违法行为。实践中,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多表现为不作为,即未经批准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施工行为本身不合法;或者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和未有效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两种情况)。

2、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即在施工中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权利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3、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具体到本文所述交通事故中,即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需具有困果关系,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导致了具体施工的工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在侵权的现象发生之后,受害者是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的请求的。如果施工单位不想担责,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尽到了自己应该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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