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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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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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民一户一宅且住宅面积不能超过180平方米。本村居民且没有房子的;到法定年龄可以分户的;受自然灾害破坏的都可以向本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依据《江西省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

第九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而未有相应防治措施的;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六、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七、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二条 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条 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户口的农民只允许一户一宅,且面积不能超过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的农民,也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轻易的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造成的损失也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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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江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每家庭每次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占用不得超过180平米,耕地则为120平米。 若因地理环境限制需占荒山或荒坡,面积不得超过240平米。 农村居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资源紧张地区需坚持节约用地,不得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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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江西省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1、宅基地拆迁应当补偿住宅费用,具体的补偿表标准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43浏览 2024-10-22
你好律师,我们这边的宅基地最近需要拆迁征用了,不知道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是啥,怎么补偿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br/>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br/>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br/>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br/>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br/>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br/>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br/>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br/>(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br/>(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br/>(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br/>(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br/>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br/>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br/>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br/>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br/>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br/>(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br/>(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br/>(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br/>(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br/>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br/>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br/>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br/>(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br/>(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br/>(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br/>(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br/>(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br/>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br/>(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br/>(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br/>(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br/>(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br/>(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br/>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br/>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br/>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br/>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br/>第四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br/>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br/>(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br/>(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br/>(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br/>(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br/>(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br/>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br/>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br/>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br/>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br/>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br/>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br/>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五章 罚则<br/>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br/>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br/>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六章 附则<br/>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以上是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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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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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余干县有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r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r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r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r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r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r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r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r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r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r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r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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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补偿方案不满,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诉,要求调解。调解无果,可申请政府介入裁决。遭遇非法或未经法定程序的土地征用,应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侵权并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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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br/>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br/>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br/>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br/>涉及到拆迁树木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一些被拆迁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听说要拆迁了就故意抢种一些树木,对于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是不给予补偿的。对于之前就种植的,按照产量产值计算。另外,如果是刚种下去的,按照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正在成长期的则按一季度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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