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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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是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解决回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运用决定的形式,也就是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
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

一、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法律对于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做出回避的决定之后,当事人是可以复议一次的。这也是对回避制度的一种具体的救济措施,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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