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回避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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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但特定情况下,期限可能短于60个工作日。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政策研究机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回避规定

一、行政复议法回避规定

首先,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从收到相关申请当天开始计算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换句话说,理论上来说,从接到相关申请的那一刻算起,政务监督部门必须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审慎完成所有的复议工作任务。

其次,除开前述规定,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限可能会短于六十个工作日。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那些特别单一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低于六十个工作日时,应当按照该特定法律法规所明确指定的具体期限加以执行。

第三点,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况导致无法在既定期限内做出正式复议决定,漳政策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有权批准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这个期限不应超过总共不超过三十个自然天数的范围,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程序是如何的

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如下: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后的处理:

(1)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回避规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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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br/>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br/>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br/>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br/>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br/>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br/>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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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回避行政复议的规定,一般是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的回避情形的。在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中,如果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是其他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此时是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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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申请了行政复议,这件事他根本就是瞒着我们家里人自己做的,咨询下行政复议回避被申请人
[律师回复] <br/>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br/>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br/>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br/>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br/>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br/>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br/>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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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请行政会议的时候是应该采取回避原则的,回避原则一般是指跟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员有相应的亲属关系,也需要进行回避。他如果需要进行采用回避原则的话,是要当事人进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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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0-07
行政复议有没有回避制度
行政复议机制中涉及回避制度,它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性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复议在处理行政纠纷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和语言权利,同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开审讯原则也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一环,让公众了解行政决定的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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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br/>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br/>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br/>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br/>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br/>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br/>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br/>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br/>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br/>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br/>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br/>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br/>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br/>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br/>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br/>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br/>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br/>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br/>1<br/>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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