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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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显然是可以的,对于民间借贷矛盾纠纷的处理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的,但如果符合不当得利的相关条件
,那么就可以以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来提出诉讼行为。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可以吗?

一、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可以吗?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是可以的,那需要符合不当得利的相关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的具体认定情况,对于双方根据协商的意见建立了借贷关系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签订合同进行认定,但法律上对于不当得利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双方的意见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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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民间借贷转不当得利一般多少可以立案?我的一个朋友借了一笔钱,一直没有还。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br/>一、立案标准<br/>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如果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br/>二、举证责任<br/>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br/>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br/>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第<br/>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第<br/>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br/>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第<br/>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第<br/>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br/>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br/>这两种观点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认为导致不当得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导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账户打错款;一种是由于被告的积极行为所致,如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财产。我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第一种情形应当由原告对于自己的过失进行举证,即证明被告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二种情形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获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据。<br/>三、判案依据<br/>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在某一个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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