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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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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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由客人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因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由客人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因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

1、合同约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2、“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3、“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4、“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举例

1、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约定:“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简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的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2、合同约定:“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简评:旅游者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出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3、合同约定:“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简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自己指定的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有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质量问题发生后,如果旅行社在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上述条款“及时善后不赔偿”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简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并不仅仅限于只有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只有在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旅行社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我们在跟随旅行社或者报团参加旅游时最可能遇到的情形,我们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十分注意霸王条款的出现,从而及时停止合同的签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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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家的几个姐妹出去旅游时遭遇了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来维权呢,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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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10w+浏览2023-09-21
有个朋友特别喜欢去旅游,但是有最近的一次旅游中,她听有人说旅游霸王条款,所以她想咨询下它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旅游霸王条款的常见类型<br/>1.“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br/>常见表述为“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br/>工商部门: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br/>2.“单男单女享用单人间补齐房价差”<br/>诸如“遇单身男女,我社有权拆夫妻,或按加床处理”“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等。<br/>工商部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br/>3.“因游客个人原因不能成行的,游客承担违约责任”<br/>一些旅行社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相关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br/>工商部门:此类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br/>4.“不成团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br/>一些旅行社在网站上“特别提示”: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赔偿。<br/>工商部门: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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