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是:首先由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指定法定代理人、或者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老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就可以按照指定监护处理。
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一、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3)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如何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条件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有关事项的办理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和后果来进行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7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5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7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2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5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5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1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4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8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子女抚养·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盐城177****712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77****482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52****760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1、没有事先确定好监护人的,可以由拥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2、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发指定一个监护人;3、没有监护人的,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
在我国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的包括:首先可以协议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6浏览 2024-09-27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br/>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br/>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br/>第<br/>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br/>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br/>第<br/>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br/>第<br/>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br/>第一款、<br/>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br/>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br/>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br/>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br/>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br/>(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br/>(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br/>(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br/>(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br/>(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br/>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20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br/>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br/>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br/>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br/>(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br/>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br/>(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br/>(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br/>(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br/>(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br/>(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br/>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br/>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r/>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br/>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br/>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r/>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br/>相关案例:<br/>1、城市流浪人员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情况,应由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无名氏与青岛君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br/>案例要旨:城市流浪人员遭受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等情况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流浪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维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br/>案号:()青民五终字第1694号<br/>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br/>2、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代理材料的,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先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br/>案例要旨: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br/>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代理材料,未提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br/>案号:()含民三初字第00407号<br/>审理:安徽省含山县人民<br/>3、与当事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丁洁群与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br/>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与其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br/>案号:()乐民终字第238号<br/>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br/>4、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还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顺和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雷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br/>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br/>案号:()鲁商终字第409号<br/>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br/>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br/>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br/>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447浏览
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
10w+浏览2024-11-26
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包括: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可协商选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包括: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可协商选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38浏览 2024-05-23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一、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r/>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br/>(一)配偶;<br/>(二)父母;<br/>(三)成年子女;<br/>(四)其他近亲属;<br/>(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r/>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br/>没有<br/>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br/>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怎么认定<br/>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r/>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r/>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r/>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br/>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r/>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br/>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r/>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r/>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br/>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br/>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br/>3、以法定程序宣告;<br/>4、必须由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469浏览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
10w+浏览2024-11-10
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包括: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可协商选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指定监护人程序:(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6浏览 2025-01-27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r/>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br/>(一)配偶;<br/>(二)父母;<br/>(三)成年子女;<br/>(四)其他近亲属;<br/>(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r/>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br/>没有<br/>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br/>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怎么认定<br/>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r/>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r/>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r/>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br/>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r/>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br/>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r/>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r/>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br/>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br/>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br/>3、以法定程序宣告;<br/>4、必须由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434浏览
监护权指定程序
10w+浏览2024-11-24
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监护权是特别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属于特别程序吗<br/>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br/>特别程序的规定<br/>(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br/>(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r/>(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br/>(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br/>(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br/>(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r/>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390浏览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
10w+浏览2023-09-16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经过相关的单位同意就可以了,具体来说的话有一些精神病人由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需要监护人,此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br/>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br/>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br/>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br/>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br/>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br/>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br/>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br/>(一)监护人的变更<br/>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br/>(二)监护人的终止<br/>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br/>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br/>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br/>3、监护人死亡。<br/>【法律依据】<br/>《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r/>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br/>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br/>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br/>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494浏览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
9.5w浏览2023-09-08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老年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盐城180****4270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52****652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2025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