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费用需要支付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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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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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费用是需要支付的。在我国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我国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此时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费用需要支付吗?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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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碰到一些清算组织方面的问题,查了一些资料还是有些不太清楚,请问有关支付清算组织的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三月底在“国家移动电子商务暨信息网络经济推进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获得支付清算组织许可的机构,其性质必须是支付组织,不可能授权非金融企业直接从事支付业务,这里面存在法律责任问题。当时就觉得好笑,想想可能是记者没搞懂,理解错了。后来就看到有文章称,“业界分析,其中的“非金融企业”显然并非指之前刚刚参与央行登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而是特指面前瞄准移动支付的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本来还不想作任何评论的,没想到今天接了三个媒体的采访,又都谈到这个问题,想想为了免得又被媒体误解,还是写一段吧! <br/>首先,我认为欧阳司长不会说这样的话。因为至今所有人民银行拿出来供行业征求意见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开头都明确有“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制非金融企业法人”,也就是说人民银行目前从未认为支付清算组织是金融机构。所以“支付清算组织牌照不能授予非金融组织”的说法是与央行一贯精神矛盾的。<br/>其次,欧阳司长也不会特指中国移动是不能拿支付清算组织牌照。因为中国银联目前就是信息技术公司,它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为什么中国移动就不能?而且依据我对“第三方支付组织”的定义(也是目前唯一的定义),除了商家自己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以及银行为客户提供到商家的支付服务外,其它为客户提供到商户的支付服务的机构都是“第三方支付组织”,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易宝等是,移动为什么不可以是?<br/>最后,我认为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是否金融机构还应当再慎重考虑。金融机构的根本性质,是它是否涉及公众资金的管理与安全问题,现在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其在银行的帐户中都有大量公众资金,包括企业的、也包括个人的,它们都与证券公司管理的证券交易保证金类似,需要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资金的安全。而中国银联,因为只是单纯传递收单信息,完全没有涉及公众资金,才能算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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