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维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不一定是属于复议维持。如果是复议机关在审理了当事人的相关案件之后,是发现原来的机关他的不作为是属于合法的,那这种情况下的驳回申请就是为维持原来的复议。但如果是经过受理之后,发现他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就是属于不作为复议。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维持吗?

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维持吗?

主要还是分情况来讨论是否属于复议维持的。

1、复议机关认为原机关的不作为合法→此时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视为复议维持。

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的。

eg-张三申请海淀区公安局给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海淀区公安局不予颁发。张三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海淀区政府认为原机关海淀区公安局的不作为合法,因为其本来就没有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职责。该驳回决定就相当于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机关的不作为。

2、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此时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视为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否认了自己的受理行为,是复议不作为。

比如某某对海淀区规划局行政强制执行之前的催告行为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之后,认为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做出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就相当于复议不作为。

二、哪些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会驳回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因此驳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不一定能够算是维持行政复议。这主要还是要复议的机关,他对申请的行政复议的具体事件进行审查之后,要看是属于原机关的不作为,还是属于原来的这份行政复议的申请,他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是属于合法的不作为,那这种情况下的驳回就是维持复议。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9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维持吗?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0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8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7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7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7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5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3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5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0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行政复议·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扬州134****976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200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0****645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在上个月就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维持与驳回的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你的行政复议维持与驳回问题的解答<br/>驳回复议申请是根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形成的一种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是根据第一种情形的后半段内容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br/>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驳回复议申请是对行政复议法上维持决定的补充,相当于维持原行为处理,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驳回复议申请是对行政复议法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补充,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r/>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br/>第<br/>一、驳回起诉的理由过于勉强,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br/>首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该款规定中,并未有维持的复议决定不可诉的明确意思表达:从文字表述上看,本条直接规范的是诉讼参加人的问题;从条款编排上看,该款属于行政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章,因此,不能从中推导出复议决定不可诉的内容。 <br/>第<br/>二、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不能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不能作类推处理。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而驳回复议申请适用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其适用情形是被告不具有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可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并不存在一个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一个并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无法予以维持,因此,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能视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正是因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无法通过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才有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可见,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对维持的复议决定的补充,正如行政诉讼法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对维持判决的补充一样。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其第(一)项“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与作为驳回复议申请适用情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可比性,但正如法条表述的那样,该项规定直接针对“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情形,而严格地讲,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并不能等同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因此,行政复议法上的驳回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法上的驳回诉讼请求并不具有同质性,也不能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不能作类推处理。 <br/>第<br/>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主要是解决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是对不予受理的补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分两项规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情形,根据第二项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类似于行政诉讼法上的驳回起诉,认为“是对不予受理的补充”应当没有太大争议。而其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值得进一步的商榷。<br/>首先,针对“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在行政诉讼法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应当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样存有争议,但浙江省高院行政庭早在2003年即行下发司法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对此情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这一争议目前在浙江省范围内应当是明确的,该司法文件的规定在行政复议中同样应当得以遵循。<br/>其次,针对“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我们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br/>一,“在受理前”的表述或可斟酌,因为尽管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但收到与申请在特定情形下还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表述为“在申请前”更为准确。第<br/>二,目前的行政法通常对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履行情况的程序义务不作硬性规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已经知道该履行行为,因此,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果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已经知道履行行为的,从法理上讲应当提起重作的复议申请,而不是履行的复议申请,在特定情况下甚至不无恶意复议之嫌疑,对此驳回复议申请亦未尝不可。如果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并不知道履行行为,而是等到提起行政复议后方始知道的,此时,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已经没有意义,从程序上直接驳回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也是可以的。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主要是解决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是对不予受理的补充,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这一定位是切实可行的。
2.1w浏览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被驳回了,我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被驳回,请问行政复议驳回和维持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针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确定哪一个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笔者试做以下分析,以期能够破解。 <br/>一、关于行政复议程序与适格被告的现行规定 针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对复议机关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第22条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的规定弥补了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如何确立适格被告的问题。 <br/>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下,适格被告的确立 针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情形,确立被告适用的规则,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适用的规则相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作为类的,确立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的,适用《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确立被告适用规则的分析,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解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作为还是不作为的问题。笔者认为: <br/>(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确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经实体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履行复议职责,但这一复议决定实质上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可,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再做评价已没有实际意义。 <br/>(二)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应当依据《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确定被告。理由是:不论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还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都是在程序上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限制,均没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确定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告问题,应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认,即根据原告诉什么来确定谁作为被告。但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除外。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情况超过起诉期限的也会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的,原告因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综上分析,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确定适格被告。
2.6k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复议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维持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88****2322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52****894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8****3805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