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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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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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的双方,不论哪一方死亡,其死亡结果均与另一方有牵连,虽然死亡一方生前就自杀行为有足够认识,是自己放弃生命权的结果,但另一方是否一定需要进行赔偿,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通常认为应该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
“恋人”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赔偿吗?

杭州婚姻律师“恋人”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赔偿吗?

婚外情已经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双方还相约自杀,更是让人瞠目。

2009年, 小明与小红因婚外情相约自杀。

小红喝完药后,感到后悔即给宾馆服务台打电话,二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明抢救无效死亡,小红脱离危险。

公安局侦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小明近亲属诉请小红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红与小明长期有婚外情,由于双方未能按正常人准则行事,在生活中难免会感到处处不能如意,以至于对生活产生绝望心态。在此心态支配下,双方选择离开人世,并共同实施了结束生命的一系列行为。

二人相继喝下农药后,小红出于求生本能而打电话求救,小明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小红脱险,这不仅表明小红与小明一同求死的意愿与行为,亦表现出挽救小明的意愿与行为,小红对小明的死亡无过错。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下农药致死结果及如何终止自杀行为应有足够清楚认识,小明死亡系其自己放弃生命权结果。

然而,小明死亡与小红是有牵连的, 小红应该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故脱险后的小红对小明近亲属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责任。

本案,法院最后判决小红补偿小明近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

杭州婚姻律师建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选择离婚。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自己,对配偶,对第三者都不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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