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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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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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根据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来确定的。在我国的民事权利内容的规定中,我国的名誉权是我国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所享有的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此时一定是要及时的保护的。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什么?

一、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什么?

侵犯名誉权起诉费是100~500元不等,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被侵权方要求侵权方支付的赔偿金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另行交纳诉讼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费负担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涉及名誉权纠纷,名誉权受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名誉权侵权纠纷的起诉费并不是固定的,但是,名誉权侵权的起诉费是可以让败诉方承担的,只不过原告在写诉讼状的时候,诉讼请求中要写清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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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改由我来养他们,我想问问赡养纠纷诉讼费缴纳标准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赡养纠纷诉讼费可减免<br/>《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免交诉讼费用。<br/>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br/>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br/>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br/>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br/>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br/>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br/>所以因赡养费纠纷起诉的是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的。<br/>二、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内容<br/>《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lt;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gt;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br/>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br/>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br/>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br/>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br/>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br/>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br/>《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br/>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br/>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br/>《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br/>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br/>《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br/>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br/>《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上文为您解答 赡养纠纷诉讼费缴纳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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