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试用期内无理由辞退员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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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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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在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员工,同样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员工不愿意而强制被辞退的还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处罚。
公司在试用期内无理由辞退员工如何处理?

公司在试用期内无理由辞退员工如何处理?

单位无故辞退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无理由辞退劳动者。若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公司的招录要求,那就可以进行辞退,且不用赔偿。若是因为一些非法原因将员工辞退,需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进行无理由辞退的,否则是属于违法的。一般是只有几种特殊情形才可以无理由辞退,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只有符合情形下才可以进行无理由辞退,否则随意辞退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即试用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当然包括了法定强制缴纳的医疗保险。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前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的,自然也可以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的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已经转正,除非法定条件允许下,否则用人单位都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并且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需要辞退的应当经与员工沟通协商一致,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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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什么理由辞退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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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br/>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br/>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br/>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br/>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br/>【法律依据】<br/>《劳动合同法》 <br/>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五)因本法<br/>第二十六条<br/>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br/>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br/>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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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试用期被无理由开除了,我想咨询下试用期内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赔偿如何呢?
[律师回复] <br/>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br/>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br/>(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br/>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br/>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r/>1<br/>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br/>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br/>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r/>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r/>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br/>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r/>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br/>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br/>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br/>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br/>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br/>1<br/>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br/>1<br/>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br/>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br/>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br/>《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br/>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br/>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br/>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br/>《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br/>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br/>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br/>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br/>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br/>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br/>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br/>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br/>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br/>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br/>劳动合同法:<br/>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r/>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br/>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br/>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br/>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br/>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br/>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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