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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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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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要采用诉讼的方式,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在不同的程序中,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公司申请破产之后会成立破产清算小组,要清算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要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一、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起诉和给付起诉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 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撤销权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的,所以撤销权的实质主体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故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存在分离的现象。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不是基于自身享有此项权利或债权人的委托,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并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管理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分配工作。

管理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是其一项独立的职权,不需经过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或授权,对某一项行为是否予以撤销完全由其自行决定。撤销权由管理人行使,这是一项一般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破产程序中或特殊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可以有所不同。

公司破产后管理人的撤销权要采用诉讼方式行使,因为管理人具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作为限制的,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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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应该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应该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如何行使<br/>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br/>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和给付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br/>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条件:<br/>《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br/>1、放弃债权的。<br/>2、无偿转让财产的。<br/>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br/>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br/>(二)》的规定,人民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br/>(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br/>(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br/>(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br/>(4)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br/>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br/>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br/>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br/>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br/>(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不予支持。<br/>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br/>(1)所谓债权“未到期”专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br/>A、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br/>B、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br/>(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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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0w+浏览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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