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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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如何处理

一、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如何处理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三十天不超过一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

二、已过工伤认定期的应当如何请求赔偿

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其向人民法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起诉;

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劳动者在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参照雇佣关系中的人损赔偿标准,至少让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工伤职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的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工伤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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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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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要怎么赔偿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要怎么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1、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起诉;2、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3、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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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要怎么赔偿
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17浏览 2025-01-29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要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br/>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br/>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br/>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r/>第一种处理意见,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直接驳回工伤职工,其有利于维护司法统<br/>一、适用法律简单、便于操作,同时可以减轻案件处理压力,避免卷入社会矛盾。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法律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官对法律解释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适用,缺乏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和社会的追求,致使案件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不相一致。<br/>第二种处理意见,由人民直接认定工伤,判决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肯定了工伤职工有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权利,而且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诉累。但由人民直接认定工伤又存在诸多不妥:其<br/>一,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以及行使对工伤保险机构的监察权,其他部门都没有工伤认定权限,人民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其<br/>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启动程序涉及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不再是具体的单个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的干预力,人民不宜将其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其<br/>三,从法律效果上看,由人民自行确认工伤,会导致人民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产生当事人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以便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br/>第三种处理意见,人民可以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判决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主张,工伤事故责任起源于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时,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提供了另一种救济的可能性,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比雇佣关系更稳固的劳动关系,因此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处理,于法于理,并无不当。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功能上的不同,致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部分工伤职工故意拖延工伤认定申请转而请求民事赔偿救济的主要诱因。若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其结果无疑对于已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失公允,从长远看势必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灾风险”能力大大降低,劳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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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
超过规定的工伤认定期限,此时法律中规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受伤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来获得救济。第二章就是受伤劳动者直接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来获得救济。实际应该采用哪种方式,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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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已过工伤认定期的如何赔偿?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21浏览 2024-10-22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处理?
1、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劳动者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2、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也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工伤职工只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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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已过工伤认定期的怎么赔偿?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27浏览 2024-10-12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要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要应该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br/>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br/>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br/>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r/>第一种处理意见,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直接驳回工伤职工,其有利于维护司法统<br/>一、适用法律简单、便于操作,同时可以减轻案件处理压力,避免卷入社会矛盾。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法律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官对法律解释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适用,缺乏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和社会的追求,致使案件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不相一致。<br/>第二种处理意见,由人民直接认定工伤,判决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肯定了工伤职工有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权利,而且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诉累。但由人民直接认定工伤又存在诸多不妥:其<br/>一,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以及行使对工伤保险机构的监察权,其他部门都没有工伤认定权限,人民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其<br/>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启动程序涉及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不再是具体的单个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的干预力,人民不宜将其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其<br/>三,从法律效果上看,由人民自行确认工伤,会导致人民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产生当事人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以便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br/>第三种处理意见,人民可以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判决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主张,工伤事故责任起源于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时,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提供了另一种救济的可能性,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比雇佣关系更稳固的劳动关系,因此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处理,于法于理,并无不当。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功能上的不同,致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部分工伤职工故意拖延工伤认定申请转而请求民事赔偿救济的主要诱因。若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其结果无疑对于已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失公允,从长远看势必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灾风险”能力大大降低,劳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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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工伤认定期限如何处理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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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已过工伤认定期的如何赔偿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工伤认定申请期的设置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救治伤者、进行工伤认定,提醒受伤职工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权益。
2浏览 2024-09-22
工伤已认定。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已认定。做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br/>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br/>(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br/>(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br/>(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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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如何处理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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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已过工伤认定期的如何赔偿?
只要拖欠抚养费,无论多长时间都是可以起诉的。根据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注意,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是要作为孩子的法定监代理人代孩子起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支付抚养费,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3浏览 2024-10-27
工伤认定期间,工伤期限已过,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 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处理意见,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直接驳回工伤职工,其有利于维护司法统 一、适用法律简单、便于操作,同时可以减轻案件处理压力,避免卷入社会矛盾。然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法律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官对法律解释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适用,缺乏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和社会的追求,致使案件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不相一致。 第二种处理意见,由人民直接认定工伤,判决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肯定了工伤职工有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权利,而且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诉累。但由人民直接认定工伤又存在诸多不妥:其 一,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以及行使对工伤保险机构的监察权,其他部门都没有工伤认定权限,人民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其 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启动程序涉及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不再是具体的单个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的干预力,人民不宜将其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其 三,从法律效果上看,由人民自行确认工伤,会导致人民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产生当事人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以便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种处理意见,人民可以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判决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主张,工伤事故责任起源于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时,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提供了另一种救济的可能性,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比雇佣关系更稳固的劳动关系,因此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处理,于法于理,并无不当。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功能上的不同,致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差异成为了部分工伤职工故意拖延工伤认定申请转而请求民事赔偿救济的主要诱因。若采取这种处理方式,其结果无疑对于已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失公允,从长远看势必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灾风险”能力大大降低,劳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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