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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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一、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死后50年,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为永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三种,具体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其他人可以通过上述许可形式获得著作权的使用权,通常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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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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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什么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如下: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某种特定方式专有使用其作品。该使用人对作品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非专有的使用其作品。
12浏览 2024-09-04
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10w+浏览2024-02-20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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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什么?
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下列方式: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5浏览 2024-09-16
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br/>&nbsp;&nbsp;&nbsp;&nbsp;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br/>&nbsp;&nbsp;&nbsp;&nbsp;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一般有3种:<br/>(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br/>(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br/>(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br/>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br/>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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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授权许可形式
10w+浏览2024-02-21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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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有什么适用情形?
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如下: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9浏览 2024-09-14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有哪些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如下:<br/>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br/>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br/>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br/>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法律依据】<br/>《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br/>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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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
10w+浏览2024-10-25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几种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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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有什么适用情形吗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有以下适用情形: 1、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39浏览 2024-09-23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1、报刊转载,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br/>2、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br/>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br/>4、编写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5、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br/>第二十二条<br/>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br/>(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br/>(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br/>第二十三条<br/>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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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
10w+浏览2024-10-06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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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1、报刊转载,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br/>2、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br/>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br/>4、编写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5、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br/>第二十二条<br/>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br/>(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br/>(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br/>第二十三条<br/>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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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许可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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