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于拆迁纠纷是否该公开处理?
拆迁纠纷应该公开处理,拆迁纠纷需要公开宣告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拆迁纠纷立案后的审理流程有哪些?
1、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4、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三、拆迁纠纷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四、拆迁纠纷由谁举证?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五、拆迁纠纷结案后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事实上即便以其他方式处理拆迁纠纷,拆迁纠纷也应该公开处理,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全社会的监督,如果确实存在违法拆迁行为,除了被拆迁人之外,其他人也可以向征地主管部门或者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拆迁纠纷结案后,双方都应该执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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