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予以补偿,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收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需要对于相关的人员进行一定的补偿,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是不能够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时,其类似房屋的市场的价格的同时,也是需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的建筑面积,如果没有房产证的话,就是按照相关批准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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