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2、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
3、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4、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5、征地主管部门依法支付补偿金,被拆迁人领取了补偿金以后履行房屋腾退义务。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起诉后谁承担诉讼费?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综上,虽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但政府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果不符合实际情况,被拆迁人也可以对政府部门的征地决定提出异议。一般征收国有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及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都是由征地主管部门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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