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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没有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用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根据法律规定,租户并不具备设立地役权的资格。
租户作为相关不动产的实际使用者,其在地役权中的身份仅限于被赋予所需役地的任何地役契约中,也即是说,他们只能是不动产所有权人。
至于地役权这一概念本身,它指的是使用他人土地以实现自身对于土地更高效运用或者经营的法定权益,从地役权契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就开始创设,且其合法期限不应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类用益物权所剩余的合法使用年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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