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是要坐牢吗?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能需要坐牢,也有可能不需要。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就并不需要坐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法不一定会坐牢。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犯罪也是违法,可能会坐牢。一般违法,只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刑,而是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不需要坐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发生刑事案件怎么办?
1、发生刑事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不管公民是否是受害者,只要发现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1、轻微刑事案件包括,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以下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者可以提出自诉请求: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公检法哪个环节最重要?
1、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关节最重要
(1)因为立案侦查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搜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也就是犯罪事实和证据主要加工到形成阶段。在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
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都需要坐牢,首先如果刑事罪名不成立,那么是不需要坐牢的,再者即使罪名成立,也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对刑事案件是要坐牢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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