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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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区别在于产生的时间不同,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债务承担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债务转移的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债务承担,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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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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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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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区别是: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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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哪些区别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区别是: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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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br/>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br/>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br/>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br/>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br/>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r/>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br/>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r/>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br/>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br/>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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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br/>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br/>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br/>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br/>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br/>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r/>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br/>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r/>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br/>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br/>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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