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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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谁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谁来承担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谁来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什么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谁来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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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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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0浏览 2024-11-26
一般来说如何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明确的债权,同时该债权还需要在已届清偿期。并且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使得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满足了以上情形,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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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转移吗
根据民法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时,不是转让债权,所以担保物权不会转移,债权实现后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14浏览 2024-09-26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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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5浏览 2025-01-13
代位权行使费用由谁承担
26条的规定,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另外,依照解释的第19条的规定,在债权人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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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代位权行使中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若债务方未履行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专属债权。此权利不得随意转让或处分。
26浏览 2024-05-07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甲公司是某市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以生产片剂为主。随着口服液市场的日益兴盛,甲公司打算转产,将主要精力放在口服液的生产上。因为资金缺乏,甲公司便决定将自己的部分药品加工机器卖给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乙公司,双方协商先付一部分货款30万元,待机器经过检验,能够安全运营生产后再将剩余的50万元货款交给甲制药公司。不幸的是,乙公司职工在操作中国不慎导致厂房起火,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而甲公司为生产口服液也已经先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机器。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丙公司先代替乙公司垫付这50万元资金。丙公司的老总陈某与乙公司的经理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朋友有难自然要伸手相助,丙公司同意先帮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后因为丙公司在生意上亏本,没有按约定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贷款。而甲公司因为没有资金,口服液生产线也没有按时上马,损失惨重。甲公司对此非常恼火,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公司却认为50万元货款是甲乙两个公司的事,与自己无关。[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时,丙公司作为<br/>第三人承诺帮助乙公司承担这笔债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丙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对此应该由哪一方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br/>第一种意见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债权债务一关系是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因此,在<br/>第三人丙公司没有按时偿还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时,应该由合同中实际的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r/>第二种意见是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但是由于乙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于是约定由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实际上,此时的合同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即债务人由乙公司变更为了丙公司,在丙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当然应该由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涉他合同的一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关问题。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但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br/>(<br/>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br/>(<br/>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br/>(<br/>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br/>(<br/>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应将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与债务承担区分开来:第三人虽然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第三人不是债务人,不具备债务人的身份。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债务人身份也归于消灭,对对方的债务归于消灭。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其权利义务如下:(<br/>1)第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第三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据合同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依据合同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享有这些权利。(<br/>2)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第三人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债务人的全部义务。在这一点上,第三人区别于债务人,债务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第三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不应超出合同明示的范围,不得任何扩大第三人的义务范围。未在合同中明示,而仅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当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范围作出要求时,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形:<br/>第<br/>一,如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大于合同明示的义务范围,则第三人可以拒绝超出部分的履行。<br/>第<br/>二,如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小于合同明示的义务范围,则不能视为对原合同债务的变更,而仅仅是免除第三人的部分履行义务,债务人就免除部分仍要承担责任。与债务人一样,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附随义务。包括:(<br/>1)及时通知;(<br/>2)协助;(<br/>3)提供必要的条件;(<br/>4)防止损失扩大;<br/>(<br/>5)保密,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应尽的其他义务。第三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有如下两种情形:第<br/>一,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br/>二,第三人不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第三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第三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其效果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该由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偿还所欠甲公司的货款。但由于乙公司遇到突发事件,资金周转紧张,丙公司愿意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丙公司的这种行为实际属于由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作为第三人没有按时向甲公司偿还乙公司所欠债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对于该违约行为,应该由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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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花费由谁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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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是否转移
根据民法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时,不是转让债权,所以担保物权不会转移,债权实现后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25浏览 2024-09-17
甲方代表购买了不合规定的材料,施工方使用了出现质量问题应该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如果问题大了,监理单位会把自己多少撇干净点,搞不好变更下还能多弄到些工程款。监理方和甲代方肯定也着急,或者没有看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就让材料投入生产,没有用该供应商的材料而从别处采购。一般这种情况。<br/>2,反正三方都会打死不承认、主要材料的供应商都是招标确定的(如钢筋,把问题归于其他方面,怕受牵连、施工方明知材料不合格还用(要么领导不敢得罪甲代、隐检记录什么的一套资料都弄的跟真的一样,地下水问题等等、监理单位,肯定主要拿施工方开刀,甲代提供给施工方材料也不会留有证据的、混凝土等)甲方代表没有权利私自将自己弄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那就看领导的能量了、施工方三方均要承担责任甲方代表,那就等着吃鳖吧、检验批。<br/>3,施工方也是违约,一贯伎俩,肯定不会承认,要么领导这B也吃了回扣),如地层承载力问题。关系打不通,这B指定。<br/>1,有人拿着证据举报,花钱压事,如果该材料供应签订了合同。就算材料是合格的,监管失职,肯定要对质量负责的,弄个产品进场合格证明,而且甲代是业主方的自己人,施工方都会做假资料,大事化小、监理明知材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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