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够用提存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哪些情形能够中止履行呢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人是否能够提前履行债务
债务人是否能够提前履行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
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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