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4、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区别:行政处理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包括很多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也属于行政处理的一种具体行为。行政管理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给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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