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哪些赔付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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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保险有哪些赔付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有哪些赔付

一、工伤保险有哪些赔付

工伤保险有下列赔付项目:劳动者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辞职后有哪些赔偿

工伤职工辞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骨折都有哪些赔偿

1、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工资的27倍;二级伤残的补助金则是职工工资的25倍,三级伤残的补助金则是职工工资的23倍等;而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按职工工资的90%来算,二级伤残按85%来算,三级伤残则按80%来算等。

2、工伤医疗待遇;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超过12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按月享受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伤保险有哪些赔付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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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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