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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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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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有合伙人,一个合伙人的为个人独资企业,两个合伙人的为普通合伙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四,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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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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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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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条件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35浏览 2025-01-06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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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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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主要是:1、至少有2个以上合伙发起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3、须各合伙人实际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4浏览 2025-02-15
想和一个把兄弟一起创办一个合伙企业,但是又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请问:合伙企业法中有没有对合伙企业创办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但是各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br/>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br/>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伙企业成立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r/>2、必须有合伙协议<br/>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br/>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br/>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br/>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br/>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br/>《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既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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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是啥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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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3浏览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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