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有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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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等等。关于财产保全解除有什么情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财产保全解除有什么情形

一、财产保全解除有什么情形

财产保全后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财产保全的作用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三、财产保全多久可以解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的时间要依据财产的类型而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不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四、财产保全分先后顺序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财产保全是分先后顺序的,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适用轮候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在符合一定条件或情形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解除的。至于,财产保全解除有什么情形?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一般是被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作为反担保申请人申请解除这个保全措施,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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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br/>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br/>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br/>(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br/>(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br/>(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br/>(四)其他人民对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br/>(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br/>(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br/>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br/>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br/>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br/>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r/>人民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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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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