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什么时候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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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什么时候行使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什么时候行使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什么时候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离婚的基础上提出,不离婚是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且只能要求配偶支付,不能要求第三者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在诉讼离婚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诉讼离婚中,要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写在起诉状中,视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之一。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什么时候行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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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l)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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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br/>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br/>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br/>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br/>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br/>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br/>第二十九条<br/>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br/>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br/>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br/>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br/>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br/>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br/>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br/>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br/>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br/>3、必须有因果关系<br/>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br/>4、离婚的发生<br/>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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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浏览 2024-09-28
你好,问一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候行使
[律师回复]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br/>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r/>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br/>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br/>【法律依据】<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br/>(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r/>(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br/>(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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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浏览 2025-02-18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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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该怎么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br/>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br/>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br/>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br/>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br/>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br/>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br/>第二十九条<br/>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br/>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br/>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br/>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br/>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br/>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br/>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br/>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br/>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br/>3、必须有因果关系<br/>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br/>4、离婚的发生<br/>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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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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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应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分为三类:1)原告在婚姻诉讼中同时申请,需作为原告;2)被告非离婚主动者,损害赔偿可单独诉讼;3)一审未提,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另诉;如双方同意,二审可一并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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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能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br/>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br/>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br/>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br/>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br/>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br/>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br/>第二十九条<br/>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br/>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br/>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br/>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br/>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br/>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br/>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br/>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br/>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br/>3、必须有因果关系<br/>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br/>4、离婚的发生<br/>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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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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