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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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

一、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控股子公司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哪些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如下: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因而实际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如董事失职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被看做一个双重诉讼,即由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诉讼和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前述诉讼的诉讼合并而成。因此,派生诉讼实际上是一个三方诉讼,股东为原告,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尽管可能由于大股东控制其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始终应当以名义原告出席诉讼。

(4)诉讼的形式不同。直接诉讼依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不同可以采取普通诉讼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是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代表诉讼制度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

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于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与联系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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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区别<br/>实际控制人,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br/>(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br/>(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br/>(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br/>(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br/>(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br/>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br/>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br/>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br/>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br/>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br/>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br/>3.无违法行为<br/>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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