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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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一、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文化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文化的分类有: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三、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原告是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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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内部行政行为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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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15浏览 2024-10-12
什么是指内部行政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内部行政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br/>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br/>主要有:<br/>(1)通令。行政领导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员。<br/>(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对于指示,仍然保留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标准的权力。<br/>(3)特别的职务训令。即行政领导对个别或几个公务员的职务训令。<br/>(4)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如调动某个公务员的职务等。<br/>(5)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等。<br/>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区别<br/>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br/>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的领导职能。<br/>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br/>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政争议由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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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通令,指示,职务训令,行政单位内部的一些管理规定,或者某些纪律处分性质的决定,比如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调动,内部行政行为只对行政单位内部的这些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效力,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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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有什么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8浏览 2024-09-02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内部行政行为的表现是怎样的?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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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部门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外交等事务。中央行政机关执行全国范围内的决策,地方行政机关则执行地方决策并遵从上级指令。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外交、军事等领域,地方则主要管理事务。
0浏览 2024-09-17
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br/>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br/>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br/>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br/>4.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该行为违反了《法》和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法》关于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法》鼓励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的首创精神是培育竞争力的关键。根据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三是区别说。原则上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尽管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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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内部行政行为哪几种?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指示、通令及职务训令等,相对于外面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只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对外界人员没有约束力。行政机构内部有等级,如果上级对下级做出指示,则属于内部行为,对于处分,如果公务员不服,可以去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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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行政部门主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制定和执行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6浏览 2024-05-01
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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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内部集资,如何区分内部集资和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内部集资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亲友之间的集资;二是单位内部的集资。《解释》规定内部集资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主要是基于非法集资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要求的考虑。对于没有公开宣传、没有波及到社会,仅在亲友和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具有严重危害性,不需要动用刑事手段惩治。 关于亲友之间集资。亲友只是特定对象的具体表现。判断是否亲友之间的集资,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亲友之间的内部集资和“以人传人”的非法集资。实践当中“以人传人”的非法集资通常也发生在亲友之间,但该亲友关系的建立不是以集资人为单一中心,而是以亲友为基础不断向社会辐射、扩散,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征。所以,这种通过亲友的亲友不断递延进行集资的行为不属于内部集资。易言之,亲友的亲友不再是集资人的亲友。此外,对象是否特定,还存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行为。这实际上是基于出资人的数量规模对是否特定对象和是否具有社会性作出的一种推定。 关于单位内部集资。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既向单位职工集资又通过单位职工向社会集资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二是集资资金用于单位内部活动,以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为目的而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实践中还存在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集资参与者参与集资的同时即成为单位员工的情形,这在以方式实施的非法集资当中较为常见。这种已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职工,无需实际工作,基于出资额发放“薪酬”的行为,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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