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购书退定金绝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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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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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签了认购书退定金绝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签了认购书退定金绝招

一、签了认购书退定金绝招

签了认购书的,在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收受定金的一方会双倍返还定金。若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是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收受定金一方应当退回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签订认购如何退还定金

1、如果买方违约在先,比如说购房者现在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了,那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不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定金,购房者的定金会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

2、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购房失败,那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并且根据定金罚则卖方需要双倍退还。

由于现实生活中买房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此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卖方的原因导致购房失败,那购房者则可以直接跟卖方进行沟通进行赔偿,如果卖方不退还定金,购房者可以去法院起诉,从而达到退还定金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认购书的定金可以退吗

购房定金,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卖房人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购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定金不退。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购房人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一、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的情况。

二、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

三、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四、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能订立的情况。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签了认购书退定金绝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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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购书的,在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收受定金的一方会双倍返还定金。若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是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收受定金一方应当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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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合同是不是正式合同。2.如果签的是认购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3.原则上大家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可以根据签订合同违约的条款进行赔付。4.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就可以直接去起诉了。5.不想买且卖方有违约这时收集好证据可以协商或者起诉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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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拒绝履行认购书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br/>一、拒绝履行认购书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br/>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存在购房者拒绝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开发商“撕毁”认购书而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等两种可能。<br/>由于大多数认购书主要是通过定金方式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或者购房人拒绝按照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依据定金罚则,违约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其应向对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br/>实践中,一旦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认购书而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违反预约将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房价上涨时,其就会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而该利益的获得可以说是违法所得。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理,显然违约方利益的获得与该法理相违背。而绝大多数认购书只规定定金条款,没有对违约责任及其计算方法予以明确约定。而此时违约方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主要还是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差价。因此,仅仅用定金罚则是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如果司法实践中仅仅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该类行为,不仅无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也会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制约违反认购书的恶意行为,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秩序的建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从预期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情形下,应当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购房者未全额支付对价,从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出发,违约方应该就相对方的机会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从制裁违约和平衡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作出判定。<br/>二、认购书有什么效力<br/>认购书既然属于预约,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就必须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权利义务具体确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规定,即至少应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否则就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房地产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是预售人向购房人发出的要约。而一旦购房人对认购书的条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签署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认购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认购书当然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认购书所设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认购的商品房的基本位置、面积、价格、意向金等作出了约定,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取得了系争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使认购书的履行具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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