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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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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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房产纠纷中,婚前全款购房为个人财产,婚后购房默认共有。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首付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父母全资赠与为个人财产,部分资助婚后购房属共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通常视为对各自子女赠与,房屋属性依出资情况及约定判定。
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一、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配及诉讼时,需要遵循特定法律程序和原则来处理相关纷争。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处理方法:

1.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房产的购置费用,并且拥有完整的房产证,那么这所房子应该被理解为该一方的私人财产。离婚期间,另一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分割申请。

2.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若未有特别的协议规定,同时也并非其中一方父母转赠给其子女的财产,此时一般可以判定它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具有提出分割请求的权利。

3. 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的状况,那么此处所购房产应被视为付首付款者的专有财产,但是共同负担的贷款部分则作为共享财产对待。因此,在离婚过程中,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应对配偶做出相应的赔偿

4. 关于父母资助购买的房产,我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类可能性:

a)婚后父母全额支付购置费用,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依此种情况来看,可以理解为父母对其子女中的一方进行了赠与,即这个房屋归属于受赠者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b)婚后父母以部分款项购置房屋,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剩下的款项有可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或者任何一方向贷款机构缴纳。在此环境中,出资的父母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无法明确表示这份礼物只归属于自己的子女,实际上,这样的房产应该被视作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父母部分出资的行为可以解读为对夫妻关系的支持或者赠与。

c)婚后某方父母支付了购置费用,但房屋所有权却登记在了另一方的名下。此时,基于生活常识,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资父母当时签署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他们明确地向子女的伴侣示好并希望给予赠与,否则一般情况下应认定这笔出资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d)如果婚后一方的父母支付了购置费用,而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此处所购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e)如果双方父母在婚前共同支出购置费用,然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双方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可以理解为他们是分别赠与给各自子女的,因为只要双方子女用这份赠与资金去买房,其实就等同于是他们自己亲自出的钱,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可以被看作是他们的私有财产。

f)最后,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共同支出资金,然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他们各自子女的名下,就应被认为是他们分别向他们的子女表示赠与,如此一来,双方子女使用这些赠与的资金去购买房屋就自然被看成是他们自己付出的资金,这样的话此处所购房产同样可以被看作是他们的私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期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

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房产纠纷怎样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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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浏览 2024-10-2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纠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br/>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一项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约定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身份财产协议。<br/>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br/>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br/>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也应认定有效。<br/>应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br/>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br/>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br/>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br/>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br/>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br/>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br/>夫妻财产关系派生夫妻人身关系,当事人具有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的前提条件,即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时间却在缔结婚姻之后。<br/>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br/>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内效力及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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