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所得税扣除标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应遵循以下各项准则进行计算:
首先,对于属于本国常住居民的个人来说,其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特定的预扣款项(包括费用六万元的扣除项,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立的其他扣除等)之后的剩余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非本国常住居民的个人而言,其应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酬所得,每月收入额需在此基础上再加以5000元的减除费用后,才能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应当以各自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计算申报;
最后,关于经营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人中减去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实际成本、费用及可能发生的损失后,所得出的最终结果。
此外,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计税额规定更为精细化,即若每次获得的收入不足四千元时,可先从其中减除八百元的直接费用;
如超过此上限,那么还需要另减除百分之二十的额外费用,其剩下的所得额度方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抵税标准
个人所得税退税标准是因人而异的,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
申请退税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七项: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所得税扣除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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