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宣告失踪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主体资格:
需要由具有民事利益相关性的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此类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与宣布失踪者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公民和法人组织。
2、客体条件:
(1)现实生活中确实面临着下落不明的状况,例如发生洪涝灾害、地震、战争等各类突发事件,如果我们已经明确知晓当事人身处某地,尽管长久未归,亦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标准。
(2)至于下落不明的期限,必须连续超过两年。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如若当事人处在战争阶段,那么其下落不明的时长应自战争结束之日期起计算。
3、形式要求:
申请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而非口头表述。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认其宣告失踪的合法性,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擅自行使此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失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对失踪进行立案一般需要以下条件: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他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